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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证书、承诺书等)。
(4)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或者在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已届满)。
(5)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行贿记录的书面声明。
2、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并提供有效的许可证复印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具体内容详见谈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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