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的通知
厦财采〔2020〕12号
市直各采购单位,实行政府采购属地管理的省属驻厦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促进公平竞争,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定,我局制定了《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明确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制的禁止设置内容,请各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各区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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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禁止内容 |
依据 |
禁止内容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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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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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1.供应商需为本地注册供应商或在本地设有分支机构。 2.供应商需在参加采购活动前向本地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有合法依据的除外) 3.供应商需为内资企业,不属于三资企业。 4.供应商需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5.供应商需为XX行业协会会员。 6.供应商需入选XX中介机构备选库。 7.供应商需在采购人指定系统中注册审核通过,或加入采购人、XX部门组建的供应商库。(有合法依据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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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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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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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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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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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扩大或缩小“重大违法记录”的范围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
1.将供应商受到警告、未达到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以及非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理措施视为“重大违法记录”,拒绝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2.未将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作为“重大违法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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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将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或强制性认证要求,作为资格条件(例外情形: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资质、认证可以作为资格条件:①不在国家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认证项目目录内;②申请条件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出限制;③与项目的特殊要求存在实质上的关联性;④具有市场竞争性)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二)》 |
1.供应商需具有欧盟认证或境外单一国家的认证证书等。 2.将已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证书作为资格条件。如供应商需具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供应商需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供应商需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3.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作为资格条件。如供应商需具有省环境卫生作业资信等级甲级证书;供应商需具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供应商需具有中国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资质;供应商需具有展览工程资质或展览陈列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供应商需具有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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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设定的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1.要求供应商具有与项目不相关的资质。如非涉密项目,要求供应商具有涉密相关资质;软件开发项目要求供应商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预算300万元的装修工程,要求供应商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预算3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程,要求供应商具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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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要求达到与采购金额不匹配的(即高于)国家行政部门规定的从业等级标准 |
《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闽财购〔2016〕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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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
1.供应商的注册资本需≥100万元。 2.供应商的成立年限需≥3年。 3.供应商的资产总额需≥100万元。 4.供应商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需≥100万元。 5.供应商的从业人员需≥100人。 6.供应商上一年度的利润需≥100万元。 7.供应商近三年营业收入、利润额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8.供应商上一年度的纳税额需≥100万元。 9.供应商的年生产能力需≥100吨。 10.供应商需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或含有国有股份。 11.供应商从事本行业经营年限需≥3年。 12.供应商需具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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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 |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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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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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成交条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1.要求供应商在福建省或厦门市承担过类似项目。 2.要求供应商获得福建省或厦门市颁发的XX奖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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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
1.除进口货物以外,要求供应商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授权书、售后服务承诺或其他证明,要求加盖厂家公章。 2.供应商为二级代理商的,需提供总代理商出具的授权函、供货协议书等。 3.供应商非产品制造商、代理商的,需提供制造商或代理商出具的授权函、供货协议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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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要求供应商外的第三方为供应商提供专项证明材料 |
《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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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或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资格条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 |
供应商所投电梯需为通力、日立、奥的斯、迅达等一线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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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高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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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未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而拒绝联合体投标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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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明确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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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其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1.设定具体的经营范围。如供应商的经营范围需包含物业管理服务。 2.项目分多个合同包采购的,要求供应商不得同时投标(响应)多个合同包或必须投标(响应)全部合同包。 3.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认证、职业证书作为资格要求。 4.要求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时需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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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审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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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未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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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项目未采用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
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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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分值比重违反规定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的补充通知(一)》 |
1.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10%。 2.货物项目的商务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15%;服务项目的商务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25%。 3.货物项目的技术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55%;服务项目的技术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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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竞争性磋商项目的分值比重违反规定 |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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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30%或>60%。 2.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10%或>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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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时,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四)》 |
设置以平均价、中间价、次低价、调节系数等为基准价的计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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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竞争性磋商项目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 |
设置以平均价、中间价、次低价、调节系数等为基准价的计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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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评审过程中,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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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1.资格要求供应商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评分设置:供应商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得1分。 2.根据供应商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价。 3.供应商上一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达到A级的得1分。 4.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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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评审因素的设定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1.供应商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得1分。 2.采购的X光机非应用于民用机场,评分设置:X光机具有“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的得2分。 3.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增值服务、赠品、免费考察情况进行评价。 4.供应商有吸纳湖里区下岗失业人员或失地人员的得2分。 5.根据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制作质量、排版情况进行评价。 6.供应商有成立党支部或工会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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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商务、技术指标单项分值差超过3分 |
《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 |
1.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所编制的整体服务方案的可行性、专业性、针对性等进行评价,方案非常合理可行且完善全面的为优,可得7分;方案较为合理可行且较完善的为良,可得6分;方案基本合理可行的为一般,可得4分。 2.XX情况的每个得2分,满分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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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样品分分值、演示分分值违反规定 |
《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二)》 |
1.样品分分值超过技术部分总分值的20%。 2.演示分分值超过技术部分总分值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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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非国家强制性认证资格的认证、资质证书等作为评分条件的,每项加分超过1分 |
《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 |
供应商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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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 |
1.评价供应商投入本项目的人员技术实力、团队经验,优3分、良2分、一般1分。 2.根据供应商的保洁服务方案进行评价,合理可行得3分,基本可行得2分,不可行得0分。 3.根据供应商的服务方案进行评价,优[5-4]分,良[3-2]分,一般[1-0]分。 4.根据供应商对本项目管理上的重点、难点,提出相应的对策,由评委进行横向评议,优秀等次计3分,一般等次计2分,差等次计0-1分。 5.根据产品的主要件和关键件配置情况等对采购文件的响应承诺情况,由评委综合评议并在0-3分之间进行评分。 6.采购参数共有15条,其中5条带▲条款。评分设定:每满足一项非▲条款参数得1分,每满足一项▲条款参数得2分,满分15分。 7.根据供应商或产品在XX榜单中的排名进行评价:排名前三名的得3分,前五名的得2分,前十名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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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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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在满足采购文件提出的技术、服务需求基础上,“优于”采购文件提出技术、服务要求的可以加分,但是未写明“优于”的认定标准,也未写明“优于”的每项加多少分 |
《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闽财购〔2016〕36号) |
根据设备对参数(共5条)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评价:完全满足的得5分,优于的每条加1分,满分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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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采用综合评分法,出现“先进性、稳定性、成熟性、市场认可度或产品的品质、档次”等不定性的模糊表述 |
《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二)》 |
1.根据产品的先进性、稳定性、成熟性进行评价。 2.根据产品的市场认可度、市场占有率、市场排名等进行评价。 3.根据产品的品牌档次、知名度进行评价。 4.货物品牌为国际知名品牌的得3分,为国内知名品牌的得2分,为国内一般品牌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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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进口产品或配件加分 |
《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闽财购〔2016〕36号) |
供应商所投产品或配件为进口的得2分,国产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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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将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指定特定级别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审因素 |
《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闽财购〔2016〕36号) |
1.产品具有国家级、省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得1分。 2.产品具有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或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得1分。 3.产品具有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授权成立的中国泰尔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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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1.根据供应商选用的树脂情况进行评价,选用日本瑞翁C200H等同等高档次或以上产品得5分;选用上海博润BR-200S等同等高档次或以上产品得3分,选用普通品牌,且市场认可度较差的产品得2分。 2.供应商具有“高清视频检测识别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得1分。 3.供应商具有“分布式海量数据排重”专利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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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 |
1.供应商的注册资本≥500万元的得3分,300万元≤注册资本<500万元的得2分,注册资本<300万元的得1分。 2.供应商的经营年限≥10年的得3分,5年≤经营年限<10年的得2分,经营年限<5年的得1分。 3.供应商的资产总额≥500万元的得3分,300万元≤资产总额<500万元的得2分,资产总额<300万元的得1分。 4.供应商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500万元的得3分,300万元≤营业收入<500万元的得2分,营业收入<300万元的得1分。 5.供应商的从业人员≥100人的得3分,50人≤从业人员<100人的得2分,从业人员<50人的得1分。 6.供应商上一年度的利润≥500万元的得3分,300万元≤利润<500万元的得2分,利润<300万元的得1分。 7.供应商上一年度的纳税额≥500万元的得3分,300万元≤纳税额<500万元的得2分,纳税额<300万元的得1分。 8.供应商的年生产能力≥500吨的得3分,300吨≤年生产能力<500吨的得2分,年生产能力<300吨的得1分。 9.供应商从事本行业年限≥10年的得3分,5年≤年限<10年的得2分,年限<5年的得1分。 10.供应商的营业面积(生产面积、基地面积)≥1000㎡的得3分,500㎡≤面积<1000㎡的得2分,面积<500㎡的得1分。 11.供应商承接过的类似项目合同金额≥100万元的每个得1分,满分3分。 12.供应商承接过建筑面积≥3万㎡的物业服务项目的每个得1分,满分3分。 13.供应商获得守合同、重信用证书的得1分。 14.供应商具有信用中国守信激励记录的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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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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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评审因素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1.供应商获得厦门市颁发的XX奖项得1分。 2.供应商获得福建省XX部门颁发的奖项得1分。 3.供应商获得XX奖项得1分。(评分未明确颁发单位,但实际上是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颁发的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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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除国家部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质量测评机构的评奖外,将地域性的评奖作为评审因素 |
《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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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非法限定:1.为保障售后服务质量,供应商为本地注册的得2分,在本地有分支机构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供应商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或含有国有股份的得1分。 3.供应商为内资企业的得2分,三资企业的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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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将售后服务保障体系作为技术部分评审因素 |
《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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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经销代理协议、授权函、售后服务授权函作为评审因素 |
《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 |
供应商提供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经销代理协议、授权函、售后服务授权函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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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1.供应商在本地承接过类似项目业绩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采购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设置:供应商承接过非住宅物业项目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3.学校采购智能化项目设置:供应商承接过校园智能化项目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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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业绩作为评审因素,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违反规定 |
《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三)》 |
评分未明确要求供应商须提供该业绩项目的中标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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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评审方法、标准不符合规定要求 |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第九条 |
1.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未采用综合评分法。 2.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不是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不是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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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1.将已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职业证书作为评审因素。 2.对同一案例(业绩)进行重复加分。 3.要求不合理时间的检测报告。如产品具有检测报告(检测时间需在项目采购公告发出前)的得1分。 4.评分设置:产品具有检测合格报告的得1分。但未给供应商进行检测和提供检测报告预留必要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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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服务)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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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采购文件中未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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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设定最低限价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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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八条 |
采购办公家具、办公设备违反《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党政机关部分办公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的通知》(厦财行〔2011〕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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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保证金数额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或未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四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二条、《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厦财采〔2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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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预算金额149.9万元,保证金设置为3万元。 2.原则上免收保证金,确需收取的,未对中小企业予以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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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不接受以保函的形式提交保证金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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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要求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不一致 |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要求保证金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1天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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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或未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厦财采〔2020〕9号) |
1.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采购文件要求履约保证金数额为18万元。由于尚未中标,无法确定合同金额,直接要求具体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可能超过合同金额的10%。 2.未对中小企业免收或减半收取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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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文件中未规定履约保证金的具体事项,或要求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履约保证金 |
《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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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要求由采购代理机构收取履约保证金 |
《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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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押金、服务费 |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四)》、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厦财采〔2019〕39号) |
1.要求供应商缴交低价风险保证金。 2.要求供应商签订合同前提交押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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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采购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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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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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一个项目重要的技术参数打★号(实质性要求条款)的地方在10个以上 |
《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闽财购〔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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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采购多种货物时未合理划分合同包,把不同性质、类别的货物作为一个合同包进行采购 |
《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 |
将医疗器械和办公家具作为一个合同包进行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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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核心产品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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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允许分包的未明确相关要求 |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采购文件中没有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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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采购需求中对每种设备指定三个品牌,要求供应商按照所列品牌进行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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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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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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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采购人设定的采购需求不满足货物类项目至少有三个品牌、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至少有三家供应商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要求 |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流程管理的通知》(厦财购〔2017〕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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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 |
《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闽财购〔2016〕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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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指定产品的接口、开关等必须在产品的某个位置上 |
《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闽财购〔2016〕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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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导致供应商难以投标(响应)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
项目采购的系统需与现有系统对接,但采购文件中未明确现有系统接口的具体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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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出现“知名”、“著名”、“一线”、“一流”、“顶级”、“高端”、“高档”、“优质”、“同档次”品牌等不明确的采购需求表述 |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闽财购〔2016〕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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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要求产品或服务必须满足特定场所摆放或施工要求的,未提供图纸或设计方案,或未允许供应商进行现场勘查 |
《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四)》 |
要求供应商须提供家具摆放的平面布置图,但未允许供应商进行现场勘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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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采购文件未明确验收标准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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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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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要求供应商外的第三方为供应商提供与项目需求无关的专项证明材料 |
《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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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要求提供样品的不符合相关规定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
1.凭书面方式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的,仍要求提供样品。 2.不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仍要求提供样品。 3.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 4.要求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未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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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需提供样品的,未对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
《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通知》(厦财购〔2017〕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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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设置不合理的交付期 |
《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闽财购〔2016〕36号) |
1.XX产品正常的生产制作流程需要45天,采购文件要求交付期不得超过30天。 2.XX进口产品正常生产、报关、运输时间至少需要90天,采购文件要求交付期不得超过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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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要求供应商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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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要求供应商提供厂家培训、考察、异地验收等需到外地的费用,或要求提供免费的考察、培训 |
《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闽财购〔2016〕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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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时或中标后出具制造商、代理商的授权函、售后服务承诺函 |
《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的补充通知(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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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再次进行产品演示、测试,并以演示、测试结果作为是否签订合同的依据 |
《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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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要求供应商到现场勘查后,需由采购人盖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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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未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备案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的 |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四条;《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
1.采购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允许进口产品参加。 2.未经财政部门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允许进口产品参加。 3.经财政部门同意购买进口产品,在采购文件中要求只允许进口产品参加,不允许国产产品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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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在采购文件中未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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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在采购文件中未明确进口产品的有关要求,或排斥国产产品参加 |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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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期限超过3年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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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服务项目到期后续签合同违反规定 |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流程管理的通知》(厦财购〔2017〕16号) |
1.非通过竞争性方式采购的服务项目,到期时直接续签合同。 2.在预算资金无保障,或服务价格提高时,仍直接续签合同。 3.符合规定情况下续签合同,延期期限超过原合同期限(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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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采购大宗货物未按规定执行 |
《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大宗货物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厦财购〔2009〕3号)、厦门市财政局发布的当年度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
采购扫描仪、复印机等大宗货物,未向厦门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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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在采购文件中未注明为整体采购项目或其中分项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名称 |
《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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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采购需求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 |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 |
采购需求未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要求、未体现公共数据开放有关要求、未落实国家支持云计算的政策要求、未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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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采购信息安全产品未明确相关要求 |
《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 |
采购文件未载明对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未要求产品供应商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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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未明确相关要求 |
《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5〕366号) |
采购文件中未载明对无线局域网产品的认证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认证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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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采购文件未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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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采购文件未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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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采购文件未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府采购政策 |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
1.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2.未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评审中可以享受价格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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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未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
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未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2.未规定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在评审中可以享受价格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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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采购文件未落实节能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 |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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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便器、水嘴等强制节能产品,未要求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2.未规定非强制节能产品可以享受加分或价格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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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采购文件未落实环境标志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 |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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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规定环境标志产品可以享受加分或价格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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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采购文件未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司〔2017〕40号) |
1.未规定监狱企业在评审中可以享受价格扣除。 2.采购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监狱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中给予联合体合同金额2%-3%的价格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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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采购文件未落实支持脱贫攻坚的政府采购政策 |
《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 |
1.采购农副产品的,同等条件下未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 2.采购物业服务的,有条件的未优先采购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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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仍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 |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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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对于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仍要求供应商提供 |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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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仍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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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仍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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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负面清单所列禁止内容及示例未涵盖全部禁止性情形,对清单以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有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要求,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应严格遵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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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厦门市政府采购协会、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厦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6月23日印发